逃避缴纳税款在什么情况下被移交公安机关-长春财务公司提供
条件一:逃避缴纳税款违法行为触犯《刑法修正案(七)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有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犯罪嫌疑。即有证据表明纳税人采取欺骗、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,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。由此说明凡需移送的案件必须在行为方式、数量金额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罪的要求。不能误以为只要达到该条第四款“除外”的规定,就需要移交刑事司法。条件二:行为人在5年内曾犯逃避缴纳税款罪,或者受过两次以上逃避缴纳税款行政处罚;或者行为人虽无此前科,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,未积极履行补缴应纳税款、缴纳滞纳金、接受行政处罚等补救措施的。由于逃避缴纳税款罪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给予刑事豁免的机会,所以不是所有满足条件一的案件都需移送,还需符合条件二。
逃避缴纳税款在什么情况下被移交公安机关-长春财务公司提供
|